由于在歌曲中使用了蒙语版《敖包相会》的片段,广为传唱的《月亮之上》陷入了抄袭门。在流行歌曲的创作中加入民歌元素,究竟算合理使用还是侵权?
案件回放
《敖包相会》遭《月亮之上》抄袭
2004年,青年词曲作者何沐阳创作了一首名叫《月亮之上》的草原风格歌曲,经过“凤凰传奇”组合的演绎一炮而红,成为当时互联网上的热门歌曲,赢得了上千万次的下载率。
2006年,色日玛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听到了由何沐阳创作的这首《月亮之上》。听后让她感到大为吃惊的是,《月亮之上》中有一段蒙语长调竟是《敖包相会》里的曲调,而《敖包相会》正是由自己父亲创作的。可色日玛寻遍了整张专辑,也没有发现就这段音乐引用的署名,而且自己作为这首歌曲著作权的惟一继承人也从未对此进行过许可,更未得到相应的报酬。
于是色日玛与《敖包相会》的另一名词曲著作权人一同将《月亮之上》的词曲作者何沐阳及音乐CD《凤凰传奇——月亮之上》的销售商、出品商一起告到了海淀法院,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在全国有影响的专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0万元,承担本案支出费用1万元。
案件审理中,双方就涉案6个小节归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,被告方认为涉案6小节来自于民歌《韩秀英》,并非抄袭《敖包相会》。
一审判决
《敖包相会》为改编 原告不享著作权
法院经过对《韩秀英》、《敖包相会》两件作品的比较,认定上述曲段均源自民歌《韩秀英》,《敖包相会》改编者通福(色日玛之父)对此6个小节并不享有著作权。
案件宣判后,色日玛对判决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二审判决
《敖》《月》曲调相同 被告判赔2万元
二审法院将1952年通福的歌曲手稿与1949年版民歌《韩秀英》曲谱进行了再次对比,认为涉案6小节中,除第三小节完全相同外,其他各小节均有较为显著的差异,所对应的曲调也有较为显著的不同。据此认为,《敖包相会》的涉案6小节并不来源于《韩秀英》,色日玛认为其对涉案6小节享有著作权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法院认为,《敖包相会》的涉案6小节与《月亮之上》的对应6小节曲调基本相同,何沐阳、孔雀廊公司、广东音像出版社的行为均已构成对于色日玛著作权的侵犯,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我工作七年多,换了四家企业,现在的公司和职业使我有机会经常出入各个企业(制造业为主)的总经理办公室,见识应该算不少。关于第1条办公室环境,我坚持自己的观点,事实是大多数老总的办公室都不配音箱,上班期间没人敢放音乐,即便是老总也不敢随意背上不务正业的罪名,也害怕上尤下效。至于你举没人扔你送的S3W的例子,换了我也不会扔,如果我原来没配音箱的话。反正个头不大,不用也可以当个摆设。
笔记本居家环境。我觉得你应该打破台式机配传统音箱、笔记本配微型音箱的思维定势,中间地带、市场空缺不一定存在和有必要存在的。现状是市面上的微型音箱还取代不了传统的对箱和2.1,从性价比的角度讲微型音箱竞争力还不够。
老头乐环境。学过市场营销的人都知道,老年群体是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最弱的,中国由于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健全,情况尤甚,以前说养儿防老,现在都存钱防老。收音机和电视对他们来说足够娱乐了,他们没意愿学习怎么操作多功能微型音响。既然他们不情愿,子女也不会买来送,还是脑白金和龟鳖丸实际一点。
是实话我是有点崇拜BOSE,它在声学研究和工业设计方面确实独树一帜,但我在这个网上反复提及它不是单纯因为我崇拜它,而是最近这些文章的主题是微型音箱,这个领域我无法忽视它,因为BOSE在以小搏大的方向上已经做到了极至,用Music Monitor做微型音箱的标杆应该没问题。BOSE的主要业务在家庭影院、公众扬声系统(体育馆、卡拉OK量贩店)和车载音响,高中低档齐全,获利颇丰,电脑多媒体对它来说只是旁支,它也不在意国内的那点销量,所以这么多年了一分价钱也没降。你对BOSE没好感可能是因为它不走HIFI路线,但它也不没标榜自己HIFI,它走的是实用主义的路线,而本人就是个实用主义者,所以……